(修订)
西师发[2010]146号
(2010年10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班主任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 为加强我校班主任工作,实现对班主任工作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突出作用,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班主任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班主任由各学院负责选聘,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班主任的日常管理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五条全校专任教师要把担任班主任工作作为教书育人必尽的工作职责,积极主动的承担这一任务。学校鼓励知名教授担任班主任工作,为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掌握本班级学生的思想状况,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修养。
第七条 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第八条 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
第九条 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督促学生搞好宿舍和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十条 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开展工作,指导、监督团支部、班委会做好学生奖学金评定、资助金评定、学生鉴定、综合测评、入学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文明离校等工作,督促学生按时交纳学费。
第十一条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鼓励并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
第十二条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积极组织本班学生开展学生第二课堂活动。
第三章 班主任的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严格要求自己,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十四条处理班级事务要公平、公开,对学生一视同仁;真正关心、爱护学生,不敷衍学生。
第十五条检查学生的早操和上课出勤情况,定期召开班团会议,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集体活动。经常深入学生宿舍,认真做好与学生的谈心交流工作。
第十六条突出重点、把握节点,做好重大节庆、假日和敏感时期的学生集体点名、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做好家长通知书的填写和寄发工作。对跟班试读、休学、退学的学生,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给学生家长;对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负责将处分通知寄送家长。
第十八条定期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汇报工作,班主任因出差或其他原因离开班主任岗位,应向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请假。
第十九条认真、如实填写《西北师范大学班主任工作周志》。
第四章 班主任的选聘
第二十条学院应选聘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意识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和专职学生工作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坚持以专业教师为主的原则,每个班级选聘1名班主任,每位班主任只担任1个班级的班主任工作。班主任聘期一般为2—4年。
第五章 班主任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院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学院班主任培训计划和考核细则,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例会和工作交流研讨会,为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之间的和谐互动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学校和学院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的选派、组织班主任外出学习培训和实践考察,开阔视野,拓展思路,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班主任的考核是评定其工作业绩和发放津贴的主要依据,也是完善班主任工作机制,加强学生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班主任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考核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班主任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学生评议和学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教师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必须要有两年以上担任班主任的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下被评为学校“优秀班主任”的优先晋升。
第六章 班主任的待遇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班主任津贴分两部分计算和发放,第一部分由学校根据班级人数,按一定的标准,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核发;第二部分由各学院按照学院的津贴分配办法,对考核合格的班主任按每学年不低于60个学时的工作量计算分值,在校内津贴中予以体现。学校鼓励学院在此基础上酌情给班主任予以其他形式的工作补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班主任津贴的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班主任津贴以班级学生数作为调整系数。班级人数小于40人,系数为0.8;班级人数为40-60人,系数为1;班级人数大于60人,系数为1.2。
第三十条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班主任的评选表彰工作,对评选出的优秀班主任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现金1000元奖励。评选表彰人数不超过全校班主任数的15%。学校鼓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院内的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师范大学班主任工作条例》(西师发[2005]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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